來源:國家能源局 時間:2026-01-04 10:18
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集中國—上海合作組織能源合作專項工作組成員單位的通知
有關單位:
2025年9月,習近平主席宣布成立中國—上海合作組織能源合作平臺(以下簡稱合作平臺),并宣布在未來5年同上海合作組織其他國家一道實施新增“千萬千瓦光伏”和“千萬千瓦風電”項目(以下簡稱“雙千”項目)。合作平臺由國家能源局牽頭設立,下設合作中心,依托水電水利規(guī)劃設計總院建設。合作平臺下將設立咨詢委員會和專項工作組。為扎實推進合作平臺建設,統(tǒng)籌做好“雙千”項目組織與實施,進一步深化我國與上海合作組織國家在能源領域的務實合作,國家能源局計劃啟動專項工作組籌建工作?,F(xiàn)公開征集專項工作組組長單位、副組長單位與成員單位,歡迎符合條件的單位積極申報。有關事項通知如下。
一、專項工作組基本框架
合作平臺將構建多層級、多領域、多功能的組織架構,指導層為指導委員會及辦公室,支持層包括咨詢委員會(專業(yè)支持)與合作中心(組織和管理支持),工作層為各專項工作組。專項工作組將在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統(tǒng)一指導下開展工作,合作中心將配合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履行相關職責。
經(jīng)研究,合作平臺首批將設立“核電”“油氣”“煤炭”“可再生能源及電力”四個專項工作組,后續(xù)視情增設其他領域工作組。每個專項工作組設組長單位1個,副組長單位1—2個。各組長單位和副組長單位將從申請單位中擇優(yōu)篩選確定,任期為2年(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計算)。
能源領域相關企業(yè)、高校、行業(yè)協(xié)會、研究機構與金融機構等單位可自愿申報組長單位、副組長單位或成員單位。同一法人主體可申報多個工作組的成員單位,但只可申報一個工作組的組長或副組長單位。
二、工作職責
?。ㄒ唬m椆ぷ鹘M職責
1. 及時報送上海合作組織國家能源領域最新政策、規(guī)劃、市場動態(tài)等;
2. 搜集并定期更新中國與上海合作組織國家合作項目進展情況;
3. 按照工作計劃,每年面向上海合作組織國家開展一定人次的能力建設活動;
4. 與合作中心共同開展相關合作規(guī)劃及專題研究工作;
5. 組織中國—上海合作組織能源合作框架下各類交流活動和論壇會議;
6. 根據(jù)需要開展其他相關工作。
?。ǘ┙M長單位、副組長單位職責
1. 充分發(fā)揮行業(yè)帶頭作用,牽頭制定本組工作計劃,并組織各成員單位認真落實,定期報送工作計劃、總結、重點工作進展等;
2. 組長單位需指定1—2名專職人員作為本組聯(lián)絡人,負責聯(lián)絡組內各成員單位、完成上海合作組織國家信息整理報送、落實有關工作部署與相關安排等,根據(jù)需要參與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或合作中心開展的重要活動籌備;
3. 根據(jù)工作需要,建立本領域上海合作組織重點國家項目跟蹤與信息搜集機制;
4. 牽頭制定和推動落實本組能力建設計劃;
5. 統(tǒng)籌組內工作,做好資源調配,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和協(xié)調解決本組工作開展過程中出現(xiàn)的問題,為加強中國與上海合作組織國家能源合作發(fā)揮積極作用;
6. 副組長單位應發(fā)揮本單位專業(yè)和資源優(yōu)勢,全方位配合和支持組長單位做好上述工作;
7. 在咨詢、調查研究等工作中,需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(guī)定和要求,未經(jīng)書面許可,不得對外傳遞、泄露敏感或保密信息、數(shù)據(jù)、資料等;
8. 不得以專項工作組名義為個人或利益團體謀取私利,不得參與和從事不利于工作組聲譽的活動。
(三)成員單位職責
1. 成員單位應積極履職,配合組長、副組長單位的工作,積極參與和支持中國與上海合作組織國家能源合作,及時反饋合作進展和需求,配合做好項目跟蹤、信息報送、專題研討、活動組織、能力建設等工作,共同推動中國與上海合作組織國家能源合作走深、走實;
2. 在咨詢、調查研究等工作中,需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(guī)定和要求,未經(jīng)書面許可,不得對外傳遞、泄露敏感或保密信息、數(shù)據(jù)、資料等;
3. 不得以專項工作組名義為個人或利益團體謀取私利,不得參與和從事不利于專項工作組聲譽的活動。
三、申報條件
(一)組長單位、副組長單位
1.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,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業(yè)法規(guī),具有良好信譽;
2. 在能源領域具有行業(yè)代表性與影響力,能夠代表我國在相關領域的先進水平,能夠統(tǒng)籌和協(xié)調行業(yè)資源;
3. 自愿加入專項工作組,承認并遵守合作平臺有關管理規(guī)定;能夠履行專項工作組組長、副組長單位職責與義務;具備組織實施能力,能主動在合作平臺框架下牽頭開展項目跟蹤、信息報送、專題研討、活動組織、能力建設等工作;
4. 對同上海合作組織國家深化能源合作有高度共識和堅定意愿,并擁有深厚的國際合作基礎、豐富的實踐經(jīng)驗和務實成果。
?。ǘ┏蓡T單位
1.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,遵守國家法律、行業(yè)法規(guī)、具有良好信譽;
2. 自愿加入專項工作組,承認并遵守合作平臺有關管理規(guī)定;能夠履行專項工作組成員單位職責與義務,服從工作安排,按要求完成項目跟蹤、信息報送、專題研討、活動組織、能力建設等工作;
3. 認同上海合作組織國家能源合作事業(yè),具有從事與上海合作組織國家能源合作的能力或實踐經(jīng)驗。
四、申報方式
如申報組長、副組長單位,請?zhí)顚憽吨袊虾:献鹘M織能源合作專項工作組組長單位申報表》(附件1)。
如申報成員單位,請?zhí)顚憽吨袊虾:献鹘M織能源合作專項工作組成員單位申報表》(附件2)。
請于2026年1月23日下班前將申報材料電子版(PDF+可編輯格式)發(fā)送至合作中心郵箱,郵件主題請注明“申報專項工作組—單位名稱”。
合作平臺將根據(jù)申報情況,擇優(yōu)確定組長、副組長單位與成員單位名單。
聯(lián)系人及電話:
夏楊陽 010-51973283
崔 寧 010-51973230
報送郵箱:csec@creei.cn
附件:
1. 中國—上海合作組織能源合作專項工作組組長單位申報表
2. 中國—上海合作組織能源合作專項工作組成員單位申報表
國家能源局綜合司
2025年12月29日


責任編輯:劉礎琪